一、干部离休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了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离休干部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一)政治待遇
对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
1、阅读文件、通报情况
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各级党委要抓好离休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党员离休退休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老干部党支部。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党员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先进事迹,要大力表彰。
3、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他们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就地、就近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4、慰问老干部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二)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补贴费等。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不变,但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2、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
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3、交通补贴费
根据浙老干[1989]29号、[1989]财行414号文件,从1990年1月1日起,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每人每月为30元。
根据浙老干[1997]21号、[1997]财行66号文件,从1997年5月1日起,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的交通补贴费每人每月为25元。
4、护理补贴费
根据浙老干[1997]20号、[1997]财行63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5月1日起,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补贴费的范围扩大到全体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并从1998年起,凡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补贴费可从当年1月份起随离休费一并发放。
根据浙老干[2005]5号文件,从2005年6月1日起,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费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60元、130元、100元分别提高到260元、230元、200元。
5、护理补贴
根据浙老干[2005]5号文件,从2005年6月1日起,由于瘫痪等原因造成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
6、医疗
根据组通字[1998]36号文件,要坚持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注意了解医疗制度改革中涉及离休干部的有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离休干部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问题落实好,要为离休干部看病、住院提供方便。
7、老干部公用、特需经费标准
根据浙老干[1997]21号、[1997]财行66号文件,从1997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600元。根据浙人薪[2002]142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500元。两项经费合计为1100元。
三、优抚、抚恤补助
(一)简办丧事
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
共产党员要节简办丧事。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遗体实行火化,提倡不留骨灰。
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参加。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中办发[1983]75号)
(二)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和浙老干[2006]11号文件,从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由原来的按10个月离休金计发调整为按20个月离休金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
根据浙人薪[2004]271号、浙劳社老[2004]224号文件,从2005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浙人薪[2006]9号、浙劳社老[2005]188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属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65元调整为400元;属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调整为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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