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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新规加强劳务保护
发布时间: 2008-07-31 来源: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之后,引起了有关企业和商会的高度关注。
  “今天上午我们就一直在学习《条例》,它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的相关规定,总体讲呈从严趋势。”昨天,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条例》最值得企业关注的不在于对经营资质的严格规定,而在于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要签订劳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对企业来讲,很可能提高它们的人力成本”。
  据悉,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的2000多家会员单位全部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的资质,“经过较长时期的实践,它们并不担心经营权方面的考验”。
  上述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以前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之间并不需要签订劳务合同,所以,“这一新规定需要企业重视并适应”。
  《条例》第16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外派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由此,《条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上述内容。
  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看来,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规定是《条例》的第15条针对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的两款规定,一方面规定这些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另一方面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这些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本报记者对上述商会的十余家会员单位进行了采访,除了两三家单位表示不便接受采访之外,其他单位都表示正在或者将要围绕《条例》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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