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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经济开发区
发布时间: 2006-10-04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简介

 

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创建于1992年,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首批省级经济开发区之一,位于余姚城区的西部、南部和东部,总规划占地面积23.12平方公里。开发区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通讯、土地、劳动力、水电资源丰富,区内服务机构健全,手续办理便捷。余姚经济开发区充分利用本市的产业结构、交通及区位优势,致力于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以引进外资项目为先导,集中发展先进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目前园区以模具及出口型的小家电、电动工具、园林工具等产业为主,通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迄今,已累计引进各类项目1577余个,总投资207.9亿元人民币,引进外资项目256个,总投资15.3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4.7亿美元。2005年全区实现销售收入119亿元,自营进出口额7.3亿美元。已逐步建成为一个外向型、科技型、综合性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是国内外客商投资的首选热地。开发区积极引进以生产开发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高出口率产品的企业和适合余姚经济发展特色并对余姚产业有补充的产业,同时为推进余姚的城市化进程,在开发城东新区时积极推进第三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海内外企业家前来投资酒店、超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及其它有利于提高区域功能完善的项目。

 

余姚交通便利, 公路网架纵横交错,329国道、高速公路连接线等交通要道倚区而过。沪杭甬高速公路穿越开发区,并设有互通式立交道口。经高速公路至宁波车程约半小时,至杭州1小时,至上海3小时。正在建设中的杭州湾跨海大桥设计双向6车道,预计2008年通车,届时可使余姚到上海市区的车程缩短至2小时以内。铁路余姚站经萧甬线,通沪杭、浙赣线,将开发区与全国大动脉相接,确保区内企业货物迅速进出。  宁波栎社机场至开发区只要半小时车程,萧山国际机场为40分钟。市内设有全国联网的机票订购处,并可送票上门。与我区相近的宁波北仑港是中国沿海四大深水良港之一,年货物吞吐量已超2.69亿吨,居全国第二位,集装箱年吞吐量已突破520万标箱。 余姚水路---杭甬运河是内江的主要运输线,东至宁波入东海,西接杭州连京杭大运河,可通500吨级船舶。

   余姚基础设施健全,各方面资源充足。供电由华东大电网供应,且余姚市内已建有四个地方发电厂,装机容量15万千瓦并网发电;另外总投资35亿元,装机容量78万千瓦的国华天然气发电厂也已于2005年底建成。区域供水资源丰富,水质优良,有总储水量3亿立方米的水库40多座,城区有多座水厂。管网线路交叉连接企业,保证各企业的用水需求。企业的排污通过区内管网并入市排水收集系统。区内有供汽能力150T/h的热电厂一座,可向企业提供充足、稳定、合格的热源,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须需要。本区通讯列入国际国内模块,电话装机宽带上网均可满足企业需要邮发送到位。区内绿化面积比率较高,分布均衡,按创建生态型城居要求建设。除生活资源外, 本区的各种类别人力资源充裕, 劳动力总体素质较高,知识结构平衡,熟练工人多.余姚市内拥有各类技工学校12,在校生12000,同时随着余姚经济不断发展,不断有大批的各类中高档人才和外地劳工涌入余姚,企业招聘职工及管理人员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办.

 

余姚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一、设在余姚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管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该缴回已退的税款;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者没有继续被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该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七、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地方所得税

一、设在余姚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计算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1、  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

2、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

3、  外商投资规模大、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5、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6、在贫困山区举办的生产性企业。其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经批准减免地方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地方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依照上述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关税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见下),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于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主要是: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一律照章收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经核查生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子陵路335

联系人: 小姐 小姐 先生

联系方式: 0574-62610058/0574-62610061/0574-62610063

传真:0574-62610063

邮箱:385167871@qq.com

 

网址: http://www.yykf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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